admin 發表於 2021-11-1 14:52:14

《台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转投資認定暂行辦法》部分条款修改

中新經纬客户端1月3日電 商務部官網3日动静,為保障《外商投資法》的有用施行,商務部、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决议對《台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转投資認定暂行法子》的部門条目予以點窜,现予颁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详细點窜包含,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外商投資审批辦理體系”修改成“外商投資综合辦理利用”;删除第二款、第三款。

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中“换發外商投資企業核准证书或台港澳侨企業核准证书,删除‘(台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转投資)’的标注”。

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嘉義當舖, 和按照本法子第十一条划定加注的转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核准证书或台港澳侨企業核准证书”。

删除附表中“审批构造”“核准日期”“企業性子”栏目,增长“同一社會信誉代码”栏目。

點窜後,第十一条內容為,自收到全数有用质料之日起,省级商務主管部分會同同级台灣事件辦公室在20個事情日內举行审核,合适本法子请求的,向台灣投資者出具转投資認定证实;不合适的,出具不予認定定见。省级商務主管部分应将《台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转投資認定申报表》录入外商投資综合辦理利用,經由過程该利用向商務部電子存案。

第十二条為,在得到转投資認定後,產生如下变革的,台灣投資者应实时将变革环境向原出具認定证实的商務主管部分陈述,并提交有關变革的环境阐明及证实文件。

(一)台灣投資者再也不知足本法子第四条、第九条划定;桑葚,

(二)台灣投資者對第三地投資者的所有或节制瓜葛再也不知足本法子第六条或第七条划定;

(三)商務部會同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划定的其他情景。

收到环境阐明及证实文件後,商務主管部分會同同级台灣事件辦公室在10個事情日內取缔對该台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转投資的認定。

第十三条為,得到转投資認定的台灣投資者如碰到投資争端,援用《海峡两岸投資庇护和促成协定》中關于投資争端解决的划定,向大陸的两酒店兼職, 岸投資争端解决機构申请调处解决的,应向大陸的两岸投資争端解决機构提交商務主管部分出具的转投資認定证实。

台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转投資书面認定定见上载明的認定日期與向大陸的两岸投資争端解决機构提苗栗外送茶,交投資争端解决申请日期距离跨越1年,或未跨越1年但时代台灣投資者及其與第三地投資者之间所有或节制瓜葛產生变革的,台灣投資者应向板橋當舖免留車, 大陸的两岸投資争端解决機构提交商務主管部分出具的關于转投資認定简直認定见。(中新經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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